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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智刑事部,是由国智律师事务所精心打造的一支专业化程度高、服务质量优良的精英团队。该团队中的成员大多毕业于国内一流法律院校,多名律师还有着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任职的经历,承办过各类重大刑事案件,熟悉司法机关的运作,熟悉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和刑事政策。国智刑事部的多名律师被各大高校任职客座讲师,在各种研究会担任专聘法律专家,是一支集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且极具特色的优秀刑辩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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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政府法律顾问业务部以“促进依法行政”为理念,累计服务政府法律顾问单位上百家,为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或担任政府兼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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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部秉承“专业、规范、高效”的执业宗旨,依托国智所“专业化分工、团队化协作、规范化管理、一体化服务”的运行模式,为包括金融投资、房地产、能源、医药健康、制造业、零售业、电信、电力、交通、科技等在内的多个行业和领域的客户提供争议解决服务,曾经和正在办理多起重大疑难、高标的或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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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税业务部建立了一支兼具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经济师专业资格的复合人才梯队,擅长结合公司、财税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方案创新,能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的同时提供涉税专项法律服务,在参与公司并购、重组、清算、解散事务过程中亦提供税务规(筹)划服务,在公司各类诉讼和税企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同时亦为个人/家庭提供投融资、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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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清算破产业务部以“共享、共赢”为理念,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救助困难企业个人”为使命,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金融与清算破产业务部的组成人员以执业律师团队为主导,多团队协同作业,聚合了数十名法律、金融、房地产、企业管理、财务会计等行业和专业的资深人士。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已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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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部始终秉承规范、专业、责任等国智所服务理念,力争打造区域领先的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法律服务团队,竭诚为不同规模、组织形式的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为客户优化管理、防范风险、解决争议、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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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业务部专注于劳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服务领域,部门核心律师具有司法、劳动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大型企业工作经历,具备了为客户提供全面有效的劳动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的能力。劳动法律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承高效、务实、专业化、精细化的服务宗旨,满足客户的特定需求,不仅以扎实的专业理论、丰富的实务经验、优质的法律服务,收获客户的高度信任,同时以出色的业绩在业内外赢取良好的口碑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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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拥有经验丰富的处理家事家族、财富传承及家族企业管理法律事务的专业律师团队,均毕业于各大名校法学院。专业提供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变更抚养权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继承析产纠纷等各类家族家事纠纷的一站式解决方案。部分律师同时具备一定心理学基础,可熟练运用心理学知识和谈判策略促成的纠纷化解,最大限度最高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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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伟大倡议和粤港澳大湾区规划发展,拓展涉外法律服务,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和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从业人员的联系及合作,深化互惠合作理念,构建常态化合作机制,为国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涉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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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业务始终秉承“精、专、新”的业务理念,坚持以精湛的专业知识,在知识产权领域上,捍卫每一位客户的合法权益,并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不断寻求创新、保护创新。形成了以商标、专利、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为主,以“涉刑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类刑案辩护”业务为辅的双轨道业务特点与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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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毛某峰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7-26
最近,作为民生银行党委书记、行长的毛某峰被中纪委带走的新闻被炒得沸沸扬扬。毛某峰作为党员当无疑义,但毛某峰是否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却直接决定了接下来他可能面临的罪与罚,例如是否构成受贿罪或贪污罪等。本文试从媒体公开报道的信息,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判例分析毛某峰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群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据此,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三类: (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民生银行不是国家机关,因此毛某峰不属于此类国家工作人员。 尽管毛某峰的另一个身份是民生银行的党委书记,但是,由于民生银行并没有履行国家管理职能,因此作为其中的党组织成员,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73-75页。)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此处国有公司是否包括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呢?还是仅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呢?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务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其中就明确了,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据此可以认定,《刑法》93条规定的“国有公司”并不包括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应该仅仅是指“国有独资企业”。从公开信息可知,民生银行的前十大股东,分别是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信息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健特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福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显然,民生银行并非国有独资企业,因此毛某峰亦不属于此类国家工作人员。 (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群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此类国家工作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1、“委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3】167号,2003年11月13日),委派的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从目前的媒体报道中,我们仅能发现,毛某峰从1999年至2002年任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办公厅综合处处长、团中央实业发展中心主任助理。并在2002年,从团中央“空降”到民生银行,出任总行行长办公室副主任,并在一年后成为时任民生银行董事长经叔平的董事会秘书。毛某峰空降民生银行时是否受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以及毛某峰是否仍保留公职,目前不得而知。 2、“从事公务”。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作了如下明确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如上文所述,民生银行不存在国资成分,那么自然不存在所谓的“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3】167号,2003年11月13日)的精神,“委派”在形式上不拘一格,如任命、指派、提名、推荐、认可、同意、批准等均无不可,依照何种程序、形式取得非国有公司的管理职位,对于是否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派的认定不具有决定性意义。更重要的,还是要看被委派人是否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公务活动,亦即具有国有单位的直接代表性。 例如在顾荣忠挪用公款、贪污案中,被告人顾荣忠担任非国有公司铁成公司总经理,是由铁成公司董事长沈金法委托国有公司铁实公司董事长张伯端提名,由董事会聘任的。法院认为 “委派”在形式上可以不拘一格,无论是书面委任文件还是口头提名,只要是有证据证明属上述委派形式之一即可,在该案中,被告人顾荣忠是由国有公司负责人口头提名、非国有公司聘任,因此认定被告人顾荣忠属于“受委派”;加之被告人顾荣忠作为总经理,全面负责铁成公司的工作,享有对该公司的全面领导、管理、经营的权力,负有监督、管理国有财产并使之保值增值的职责,从其工作内容和职责考察显然应当认定为“从事公务”。综上,顾荣忠符合《纪要》规定的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征,应当认定为受国有公司的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6辑,案例第446号) 更进一步讲,即使具有“委派”的形式特征,但是没有“从事公务”这一实质要件,也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例如在陈凯旋受贿案中,陈凯旋原系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该公司前身为阳东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成立于1997年2月19日,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后于2009年1月改为阳东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性质为其他企业(股份合作制),注册资本由自然人和法人股本构成,不接受各级财政资金人股,陈凯旋为法定代表人。2011年8月阳东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为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陈凯旋为法定代表人。该案中陈凯旋是经广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提名, 交阳东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阳东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审议,由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选举产生并经中国银监会阳江银监分局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后被核准在阳东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任理事长兼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 乍看似乎陈凯旋具有“委派”的组织特征,但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陈凯旋的管理职位不具有国家意志性。陈凯旋并非代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行使职责,其管理行为与国家的意志行为不具有关联性。其次,阳东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阳东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非国家出资企业,没有国有资产入股,陈凯旋不存在监督国有资产的职能,也不具有行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同时,阳东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阳东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是独立自主经营的企业,自负盈亏,没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因此,陈凯旋并非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其所从事的工作不属于公务活动。据此认定陈凯旋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审判参考》第95辑案例第937号) 就毛某峰而言,认定其是否国家工作人员,委派的形式并非关键,最终还是要看其是否具有“国有单位的直接代表性”,但从目前所掌握的有限的信息中,民生银行并非国家出资企业,也看不出毛某峰在民生银行中是代表了哪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因此毛某峰并不存在监督国有资产的职能,也不具有行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毛某峰并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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