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智刑事部,是由国智律师事务所精心打造的一支专业化程度高、服务质量优良的精英团队。该团队中的成员大多毕业于国内一流法律院校,多名律师还有着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任职的经历,承办过各类重大刑事案件,熟悉司法机关的运作,熟悉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和刑事政策。国智刑事部的多名律师被各大高校任职客座讲师,在各种研究会担任专聘法律专家,是一支集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且极具特色的优秀刑辩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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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政府法律顾问业务部以“促进依法行政”为理念,累计服务政府法律顾问单位上百家,为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或担任政府兼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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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部秉承“专业、规范、高效”的执业宗旨,依托国智所“专业化分工、团队化协作、规范化管理、一体化服务”的运行模式,为包括金融投资、房地产、能源、医药健康、制造业、零售业、电信、电力、交通、科技等在内的多个行业和领域的客户提供争议解决服务,曾经和正在办理多起重大疑难、高标的或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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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税业务部建立了一支兼具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经济师专业资格的复合人才梯队,擅长结合公司、财税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方案创新,能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的同时提供涉税专项法律服务,在参与公司并购、重组、清算、解散事务过程中亦提供税务规(筹)划服务,在公司各类诉讼和税企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同时亦为个人/家庭提供投融资、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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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清算破产业务部以“共享、共赢”为理念,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救助困难企业个人”为使命,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金融与清算破产业务部的组成人员以执业律师团队为主导,多团队协同作业,聚合了数十名法律、金融、房地产、企业管理、财务会计等行业和专业的资深人士。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已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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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部始终秉承规范、专业、责任等国智所服务理念,力争打造区域领先的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法律服务团队,竭诚为不同规模、组织形式的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为客户优化管理、防范风险、解决争议、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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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业务部专注于劳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服务领域,部门核心律师具有司法、劳动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大型企业工作经历,具备了为客户提供全面有效的劳动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的能力。劳动法律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承高效、务实、专业化、精细化的服务宗旨,满足客户的特定需求,不仅以扎实的专业理论、丰富的实务经验、优质的法律服务,收获客户的高度信任,同时以出色的业绩在业内外赢取良好的口碑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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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拥有经验丰富的处理家事家族、财富传承及家族企业管理法律事务的专业律师团队,均毕业于各大名校法学院。专业提供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变更抚养权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继承析产纠纷等各类家族家事纠纷的一站式解决方案。部分律师同时具备一定心理学基础,可熟练运用心理学知识和谈判策略促成的纠纷化解,最大限度最高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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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伟大倡议和粤港澳大湾区规划发展,拓展涉外法律服务,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和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从业人员的联系及合作,深化互惠合作理念,构建常态化合作机制,为国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涉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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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业务始终秉承“精、专、新”的业务理念,坚持以精湛的专业知识,在知识产权领域上,捍卫每一位客户的合法权益,并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不断寻求创新、保护创新。形成了以商标、专利、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为主,以“涉刑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类刑案辩护”业务为辅的双轨道业务特点与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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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制度-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3-07-26

      1.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制度在公司决议瑕疵诉讼体系中的定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三条第一款:“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表明了我国公司决议瑕疵制度体系为三分法,即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公司决议无效之诉和公司决议撤销之诉。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由此可见,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制度是公司决议可撤销的例外,而且是因程序瑕疵导致的公司决议撤销的例外。如下图所示:



      2.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制度的适用条件

      (一)适用范围  

      仅针对可撤销的公司决议,且仅针对程序存在瑕疵的公司决议,对于内容存在瑕疵的可撤销公司决议不存在裁量驳回适用之可能。这一问题在第一点关于该制度的定位中已经详细解释过了。

      (二)适用要件  

      裁量驳回制度共有以下两个法定适用要件,缺一不可 :

      1.程序瑕疵轻微-并非所有存在程序瑕疵的公司决议都能够裁量驳回 , 仅程度较轻者可以适用 。

      2.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在实际效果上应当不能对决议的结果产生影响,否则 也不能够裁量驳回。

      由此而引发的思考是,不论是“轻微瑕疵”还是“实质影响”的表述都过于抽象,并未给法官提供具体的适用标准,需要在司法审判时对法律进行二次解释。而要保证个案裁判在一定区域内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除了要以司法裁判文书作为观察文本外,还要考虑各地高院发布的司法指导意见。

      3.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制度在高院司法指导意见中的体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8]127号)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未依法定或章程规定的通知期限通知股东,但全体股东均出席了会议并参加了表决,则相应的股东会视为依法召开。股东以会议通知程序违法或违反章程规定为由请求撤销决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鲁高法发[2007]3号)第六十条  公司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但未被通知的股东已经实际参加会议并表决的,其以未被通知为由申请撤销决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是,在理解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制度时要注意把握“两个结合”:

      其一,将“仅有轻微瑕疵”与“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结合起来判断。

      例如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北京高院的指导意见认为,即便通知的时限没有严格依照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比如只提前了13天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都参加了会议并进行了表决,也就是说此种程序瑕疵并未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

      其二,要将对股东权利的实质影响和对表决结果的实质影响结合起来判断。

      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需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在股东权利面向考虑的是股东参加股东会并进行表决的权利,而在对表决结果的实质性影响面向考虑的是表决的有效性问题。

      山东高院的指导意见认为,即便没有通知某股东,但是该股东实际参加了会议并表决,则无碍于该股东实现其参与股东会并表决的权利。因此,该股东不得以未被通知为由请求撤销公司决议。如果存在违反公司法及章程对于表决出席人数或者比例的规定,则属于对表决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因素,就另当别论了。

      4.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与公司决议瑕疵治愈的比较

      我国目前的成文法并未有关于公司决议瑕疵治愈的规定。公司决议瑕疵治愈曾经出现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2016年4月版)中,该稿第八条规定,“股东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一)决议作出后,股东明确表示同意决议内容:(二)决议作出后,股东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接受决议内容:(三)作出新的决议,实质认可股东诉讼请求的内容”。当然了,该条款最终并未出现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最终成文中。但是,我们可以从该条款对公司决议瑕疵治愈有一个基本了解,为我们比较这两个制度奠定基础。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与公司决议瑕疵治愈的判决结果都是驳回原告要求对公司决议进行否定性评价的诉讼请求,不同点如下图所示。



      结 语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需要着重关注程序瑕疵的类型,以及程序轻微瑕疵与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之间的内在联系。正确适用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制度的前提是对程序之于决议的价值有一个全面的理解,惟其如此,才能在个案裁决中对程序价值作出正确衡量。

      *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国智法苑」立场与观点,且不作为针对任何案件或问题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国智律师


程操 律师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2013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已有9年法律工作经验,执业7年来担任多家政府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在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治理、投融资、劳动法等民商事领域有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曾获得广州律师协会第四届辩论赛团体优胜奖等荣誉,并于2022年5月份入选广州市首批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

END

供稿:程   操
编辑:黄海强
审核:吴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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