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翻开《公司法》,很多人都会以为有限责任作为公司固有形式是不言自明的。但是,当我们回顾有限责任的历史,从古罗马时期开始追溯,尤其是以英国和美国作为观察对象,就会发现,虽然有限责任对现代企业至关重要,但其存在和发展要远远早于公司,二者是在近代商业发展的过程中碰撞、融合才有了现代法意义上的公司。
有限责任的产生与主权豁免理论紧密相关。国家将权力委托给个人和组织的目的往往是为了修建港口或者铁路等公共事业,从罗马时代开始到19世纪的英格兰,公共事业所带来的风险相较于家庭作坊或者农场是呈几何倍数增加的。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推出公司特许状制度,对超过组织资本数额以外的责任予以豁免,这便是有限责任的起点。因此,有限责任被认为以产生社会生产力为目的,其带来的是资本成本的降低,这也就要求我们通过追溯其历史来了解有限责任的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有机联系。
1. 罗马:有限责任的古老起源
如前所述,有限责任的产生与两个概念(豁免权、公共事业)紧密相连。由此而产生的公司特许状制度伴随着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建立持续了数个世纪之久。而这一切都起源于古罗马。
现代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上的私产(peculium)概念,这是罗马法上的调整财产制度的法律工具。罗马公民授予家庭成员、奴隶对一定数量的资本或者财产享有权利,这便是私产。当债权人就该私产提起诉讼时,罗马公民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其授权的投资额危险,这就是最早的有限责任制度,也是罗马法上进行责任分离的有利工具。虽然当时对于公司人格的观念尚未形成较为清晰的认识,但是对于企业替代责任的例外已经出现并有了相关案例。
而另一个在罗马时代催生出有限责任的因素便是海上贸易的需要。在罗马法中,通常情况下船长或者船东是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对应的两个诉讼是对船东提起的诉讼和对船长的诉讼。但是,随着罗马海上贷款制度的发展,尤其是海上保险的发展,替代责任的例外也出现在罗马航海领域中。通过海上保险吸引资金进行航海投资,投资者尽就海上损失承担责任并获取固定的收益,这便是海上贷款制度中的有限责任。
但是,除了一些公共事务的投资外,罗马时代的有限责任制度还是不常见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亦不是常态。
2. 中世纪欧洲:“康孟达”与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制度在中世纪欧洲的发展主要得益于国际航海的发展。大航海时代催生出一种名为“康孟达”的新的合同形式是现代有限责任制度的雏形。“康孟达”为海上航行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提供了有效实现形式,类似于今天的有限合伙。“康孟达”降低了国际航海的资本成本,使得更多的人愿意将资本投入到国际航运中。
由此可见,有限责任的产生、发展是伴随社会的发展而来的。一方面,因为投资风险的增加,尤其是航海业这种有着巨大的投资风险的行业,伴随而来的是极高的收益,因此会吸引有产者尤其是资产阶级的投资,而有限责任为他们提供了防范风险的最佳路径;另一方面,由于规模效应的作用,大型企业开始出现,由此而带来的投资必然导致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进一步加剧了股东分散的情形。而这些都是有限责任发展的重要因素。
3. 19世纪欧洲大陆:有限责任的重大实践
到了19世纪,俄罗斯、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开始了有限责任的实践即特许状制度。例如在俄国,沙皇亚历山大一世颁布法令,规定股东对一家破产造船企业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法国就更为明显,因为1807年《拿破仑商法典》将有限责任作为公司法的核心特征。同时,随着拿破仑横扫欧洲大陆就更是将这一理念传遍整个欧洲,有限责任制度在西班牙、德国、意大利、荷兰等多数欧陆国家确立。
现代意义上的商业公司由此开始建立,股东享有股权但不直接经营管理公司,而是通过选举董事会实现公司管理。这一实验一直持续到1867年法国通过了《普通公司注册法》,有限责任从缺省规则变成了公司活动的一般规则。
4. 英国:与欧陆殊途同归的有限责任
英国的经验与罗马以及欧陆惊人的相似,英国的公司同样是主权豁免理论和特许状制度的产物。在特许状制度下诞生的英国第一家公司便是东印度公司,在这些贸易公司引发的案例中,所有权和控制权是分离的,这是资本及企业业务与投资者在物理和时间概念上客观分离所造成的。同时,随着公路、铁路、港口等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以有限责任制度为基础的合股公司数量在英国呈几何倍数增长。
但是,现实是,并非所有得到特许状的公司都伴随着有限责任,“国王(给予)一些企业有限责任条款,其他企业无限责任条款”。但是,主流观点还是认为有限责任已经成为获得特许状企业的缺省规则。
5. 美国:在各州实现的有限责任
法律是有限责任制度在美国得以发展的重要因素,它为美国公共基础设施诸如铁路、桥梁、港口等的建设减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因此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公司数量的增长,正如著名法经济学家斯蒂芬•M.班布里奇所说,“美国在公司数量和其创新公司法的复杂性和灵活性方面成为世界领先的国家”。
而美国经历了殖民时代、工业革命时代的有限责任制度是在各州实现的。在国家特许状制度方面,美国与英国乃至欧陆国家的发展都是相似的,不同的是,美国迈向有限责任的第一步是公司决策权力下放至各州。
虽然美国的法律是继承至英国,但是美国想自由公司法的转变却比英国要早上起码五十年。相对自由的公司规则在美国成为主要潮流与州际竞争是密不可分的。各州在有限责任与双重责任之间不断反复,一直到19世纪三十年代,有限责任制度取得胜利。安吉尔、马萨诸塞、明尼苏达等州纷纷宣布有限责任为美国的既定法律。而在联邦层面,1935年的《银行法》结束了长久以来的双重责任制度,取而代之的是联邦银行监管体系。
结 语
通过回顾有限责任的历史,我们会发现,有限责任作为公司法的基础性概念,无数的经济学家,法学家都为之着迷,从各种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和论证,甚至连哲学学者都对它很是迷恋。通过历史的检验为有限责任制度提供更多的研究要素,熟悉其起源、传承和移植路径,才能更好地认识现代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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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智律师
程操 律师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2013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已有9年法律工作经验,执业7年来担任多家政府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在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治理、投融资、劳动法等民商事领域有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曾获得广州律师协会第四届辩论赛团体优胜奖等荣誉,并于2022年5月份入选广州市首批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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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程 操
编辑:黄海强
审核:吴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