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 在职研究生
个人简介
刘国光主任曾在广东检察机关工作10年,后从事律师行业10余年,共拥有近20年的法律专业工作经验,迄今已办理刑事、民商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近千宗,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熟练的执业技能,并善于融合客户的商业需求和法律需求,为客户提供构思精巧、贴切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兼具政治家、法律专家、社会活动家以及商人的特性,以客户需求为中心,想客户之所想、求客户之所求,为客户提供优质创新超值的法律服务,切实帮助客户达到预期效果和实现成功。
社会职务
现担任:东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莞城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人大代表立法小组 副组长、广东省律协“两代表一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 副主任、东莞市律师协会 理事、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听证员、东莞市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库成员、东莞市新阶联 理事、东莞仲裁委 仲裁员、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特邀调解员、广东省法学会企业合规研究会 常务理事、东莞市工商联(总商会)法律顾问、东莞市城区商会执行委员会 常委、东莞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 副会长/法律顾问、东莞国际商会 副会长、东莞市民营企业投资商会 副会长、东莞市法学会企业合规法律研究会 副会长等社会职务。
个人荣誉
荣获东莞市2016-2020年普法及依法治理创建活动优秀个人
成功案例
1、陈某堆非法经营案,向检察院提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的法律意见,检察院采纳意见并作出建议公安机关予以撤案决定,公安机关最终作出撤案决定,成功将其释放。
2、陈某林涉嫌污染环境认定为情节较轻微不予批准逮捕。
3、杨某涉嫌抢夺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
4、余某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的法律意见,检察院采纳意见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成功将其释放。
5、王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的法律意见,检察院采纳意见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成功将其释放。
6、陈某勇盗窃案,成功将公安机关盗窃的定性改变为职务侵占,并后在法院判决时获得了有期徒刑最轻6个月的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7、刘某娣、赖某辉走私普通货物案,说服检察机关充分采纳了辩护意见,成功将个人走私犯罪改变定性为单位走私犯罪以及认定了自首情节。
8、骆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成功将个人走私犯罪改变定性为单位走私犯罪,并判处缓刑。
9、李某山盗窃案,成功认定了自首的重要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0、岑某磊危险驾驶案,法院充分采纳了符合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成功被判处缓刑。
11、钟某青贪污案,成功认定了从犯、自首的重要量刑情节,并被判处缓刑。
12、张某栋、蔡某勇、欧阳某苑等14人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均成功认定了犯罪未遂、从犯的重要情节,改变了检察院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从而均获得了较大程度的从轻处罚。
13、邹某贩卖毒品案,成功将检察机关的指控贩卖毒品定罪为非法持有毒品定罪,并获得了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14、彭某卿运输毒品,成功认定为从犯,并获得了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15、李某琼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法院充分采纳了关于从犯、自首、立功的辩护意见,并获得了最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16、何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原本可能判处死刑,经有效辩护后,成功改变了定性(罪名)和大幅度减少了毒品数量,获得了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保住了性命。
17、庄某等人制造毒品案,涉案毒品约60千克,庄某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代理二审后,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成功认定了从犯的重要量刑情节,从而成功改判为死缓,保住了性命。
18、在多起刑事案件中,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如在徐某诈骗案中,为被害人追回损失一百多万元;在吴某合同诈骗案中,为被害人追回损失几百万元;在李某寻衅滋事案中,为被害人取得赔偿,并获得被告人当庭悔罪道歉……
19、东莞市××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与意××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全面支持了诉讼请求 。
20、东莞市××灯饰有限公司与广州××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全面支持了诉讼请求 。
文章著作
1、《关于小微企业刑事合规的探讨》
2、《涉单位犯罪的刑事归责与合规适用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