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采纳律师意见,依法不予核准被告人李某死刑立即执行
发布时间:02-11-2022 访问 53 次
近日,由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谦讼团队陈进兴律师辩护的李某(化名)贩卖毒品罪死刑复核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核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主要案情
李某贩卖毒品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7年5月2日作出二审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公诉机关补充指控犯罪单数,增加犯罪数额。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17年11月28 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系主犯,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8月3日作出裁定,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进入死刑复核阶段后,家属前来我所委托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通过仔细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详细核实案情,制定辩护策略。随后,辩护律师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详细律师辩护意见,并多次联系经办法官,阐述被告人李某具有多个可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对李某依法不予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最终获得法院采纳。
主要辩护意见
一是涉案的毒品绝大部分已被查获在案,未流入社会造成更严重的危害,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二是李某坦白供述,对查明同案被告人王某(化名)的全部犯罪事实起到关键作用,属于有悔罪表现;
三是本案两宗贩毒案,均是同案被告人王某先提议的,被告人李某与同案被告人王某两人的作用、地位相当。被告人李某在抓捕过程中没有逃跑或抗拒行为,在重审期间痛改前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指认同案犯。相反地,同案被告人王某则口供反复,拒不认罪。经对比,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态度相对较好。既然对同案被告人王某未判死刑立即执行,对李某不核准死刑立即执行,有利于量刑均衡、公平;
四是被告人李某因家庭抚养三名未成年子女、父母生病需医治,经济负担沉重,故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犯罪过程中,李某曾劝同案犯王某不要再卖毒品,有改邪归正意愿,主观恶性较小。
综上,本案毒品数量虽然大,但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不是唯一情节。在考虑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本案被告人李某具有多个可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李某酌情从轻处罚,不予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律师意见被采纳
合议庭经过依法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认为鉴于李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法不予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结语
死刑一旦执行便无可挽回,在我国现阶段仍保留死刑的情况下,应慎重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死刑复核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彰显尊重生命、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经办法官在复核过程中能多次耐心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合理衡量本案情节,严格掌握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依法不予核准被告人李某死刑立即执行,使案件的办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陈进兴律师,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部长兼秘书长;广州市律协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