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犯罪侵犯是否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12-29-2022 访问 21 次
一、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顾名思义,是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物质损害赔偿相对应的,施害人对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损产生的心理痛苦或受到的精神刺激而进行的赔偿。而由于精神损害侧重于人的心理主观感受,同样的损害对不同的人可能造成不同的痛苦感受,因此无法用金钱价值直接衡量,但却是客观存在的损害,亦需予以重视。
精神损害一般在长时间内存续,对工作、生活产生影响,无法恢复原状,也可能无法痊愈,以金钱方式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准确地说是一种抚慰心灵的补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台湾和瑞士称“慰抚金”,德国则称“痛苦金”,亦可窥见其特殊性。
二、路径
既然精神损害不可忽视,在受到犯罪侵犯的场合中,可以通过什么路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救济呢?实践中不外乎两种方式:
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实是将民事赔偿问题在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本质仍是追究侵权人的民事侵权责任,只是因侵权程度达到了对刑事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的破坏,需依附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一般刑事案件通过刑罚产生威慑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通过刑罚与民事赔偿对犯罪人产生刑事以及民事责任的双重威慑力。其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才有附带民事的基础,故程序上亦是先进行刑事案件的审理,其后才对刑附民部分进行审理。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颁布而正式确立,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三条则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上述规定均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限定在“物质损失”,是否意味着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就绝对不能要求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再看《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此处“经济损失”并未排除精神损失。
而在实务中,法院通常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下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或者赔偿范围而予以驳回,抑或是认为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即包含了对被害人及其亲属遭受的精神损害的抚慰而不予支持。
然而,程序法的目的是保证实体法的实施,而不是对实体法作出修改或限制,既然《刑法》并未将“经济损失”局限于“物质损失”,何必要人为地设置桎梏。精神损害赔偿不是价值上的等量交换,不以获益为转移,与其提防着被害人通过赔偿“获益”,更应把视线放在如何尽力弥补被害人损失,并且使犯罪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是犯罪,也对其他公民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所以其必须承担责任。仅靠犯罪人接受刑罚处罚尚不足以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在有具体被害人的场景下,具体人的心理痛苦也应被看到被呵护。
纵观《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是否受理的条文均以“不予受理”“应当受理”载明,只有该条规定为“一般不予受理”,可见立法者也考虑到了实践中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如果不是一般的情况不排除受理的可能性。
►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除此之外,由于刑事案件需要历经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等多个阶段,实务中犯罪嫌疑人为了取得被害人谅解以争取较轻处罚,通常在法院审理案件前就已经对被害人进行赔付并取得谅解,其中也有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在达成和解后被害人可能在案件审理前就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即使《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四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在一定程度上不受限制,但还是局限于第一款的物质损失,对此法官亦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并不会对刑事和解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而过分指摘。
►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2.提起民事诉讼
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归根结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系基于侵权人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犯,在行为、后果严重到一定程度后才上升为犯罪处理,但这并不排除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赔偿的权利。实务中,在侵权人被定罪量刑进行刑事处罚后,被害人亦可以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等案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因受犯罪侵犯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第一条也同样明确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予以关注并保障,犯罪行为同样也是侵害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等的行为,而且程度更甚,不可否认是对人身权益进一步的侵犯,应仍可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此也不必然因《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排除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
结 语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立的初衷是简化审判程序,实现诉讼经济,也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并在案件事实基础上予以裁判。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除了基础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害才是会如影随形并对工作、生活产生巨大影响的毒树之果。在笔者经办的案件中,被害人被故意伤害在鬼门关走一遭之后,每晚都无法安然入睡,半夜时不时起身确认门窗是否关紧、家人是否安全,而由于犯罪行为造成侵害的一系列次生威胁,也不乏家属因伤心、担忧而病倒、流产等让人痛心的事情发生。因此,笔者认为由犯罪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应该亚于普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含精神损害赔偿,既是节约司法资源,又尽可能弥补被害人及家属因不法行为遭受的无妄之灾。若以判处了刑罚就是抚慰为由排除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无疑是旁观者置身事外作出的所谓“理性判断”,犯罪人接受教育改造与被害人获得经济弥补两者并不冲突。
不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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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智律师
张炯娜 律师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毕业于暨南大学;曾任广东省、广州市妇联维权站值班律师,曾获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21年学术会议优秀论文三等奖;主要业务方向为刑事辩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曾参与多宗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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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张炯娜
编辑:陈饶戈
审核:吴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