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后改变中标结果是否属于重新评审
发布时间:01-16-2023 访问 21 次
摘要
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是常有之事,质疑事项五花八门,因未中标的供应商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可能质疑成立的点,希望借此改变中标结果,或争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到供应商的质疑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且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若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后改变了中标结果,实践中常有供应商就此再提出质疑,认为属于违规重新评审。本文主要结合采购代理机构处理答复质疑的实践操作,分析协助答复质疑与重新评审的区别。
1.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供应商质疑时,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因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往往涉及采购项目专业领域,采购代理机构为更专业、更有效地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往往会选择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而原评标委员会依法也负有协助、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询问和质疑的职责。
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答复过程中,依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是常见的处理方式,目前法律并未限制协助答复质疑的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只要认为有必要,就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2.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可能导致改变中标结果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由此可见,质疑答复处理也是可能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后,如认为质疑事项成立,可以改变中标结果,采购人可依法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这种情况下极有可能引发原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上述协助答复质疑属于违规组织重新评审,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作出质疑答复时,就需严格厘清,并向质疑供应商清楚说明“协助答复质疑”与“重新评审”这两个概念,以争取化解质疑。
3.政府采购体系中严格限定了重新评审的适用范围
在政府采购体系中,对重新评审有严格限定的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因此,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以上四种情形外,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重新评审以及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均须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如供应商在中标结果公布后提出质疑,且质疑的事项并不属于上述四种可以组织重新评审的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不得组织重新评审。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规组织重新评审,将面临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且采购项目也可能面临废标的处理。
4.即便质疑事项属于依法可以组织重新评审的情形,专家协助答复质疑也不属于重新评审
首先需要明确,若质疑事项不属于依法可以组织重新评审的四种情形的,即使由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从而改变中标结果的,也属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情形,而不属于重新评审。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认为,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质疑进行答复,在核实投标材料过程中,发现原评审错误并予以纠正,其行为不属于重新评标,并无不当。
此外,若供应商在评标报告签署后,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且质疑事项属于依法可以进行重新评审的四种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代理机构需对供应商的质疑进行答复,且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若在处理答复质疑过程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虽然在这种情况下,协助答复质疑与重新评审似乎存在重合的部分,但实际上仍然属于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两个彼此独立的环节。
结 语
综上,协助答复质疑与重新评审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均不一样,二者是相互独立的,故即便原评标委员会在协助答复质疑时,认为质疑成立最终改变中标结果的,也不应被认定重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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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智律师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业务部副部长兼秘书长
现为包括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内的多家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客户类型包括医药、航运、粮油、招标代理、学校等各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大中型知名企业。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业务部副部长兼秘书长
现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以及公司治理、股东诉讼、民商事仲裁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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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金少佳、周妍君
编辑:杨佰贤
审核:吴 楠